關于鐵路運輸企業(yè)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國家稅務局、地方稅務局,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財務局:
根據(jù)各地反映的情況,現(xiàn)將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(yè)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3〕111號)有關合資鐵路運輸企業(yè)匯總繳納增值稅的事項補充明確如下:
*、對財稅〔2013〕111號文件的附件2,更名和增補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機構(gòu)。自上述分支機構(gòu)提供鐵路運輸服務及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之日起,按照財稅〔2013〕111號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規(guī)定繳納增值稅。
二、對財稅〔2013〕111號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(gòu),在維持由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計算應交增值稅不變的前提下,實行由合資鐵路運輸企業(yè)總部匯總預繳增值稅的辦法。
(*)合資鐵路運輸企業(yè)總部本*及其下屬站段(含委托運輸管理的站段,下同)本*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調(diào)整為1%,本*應預繳的增值稅按下列公式計算,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“改征增值稅”。
本*應預繳的增值稅=本*應征增值稅銷售額×1%
(二)合資鐵路運輸企業(yè)總部及其下屬站段匯總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仍為3%,合資鐵路運輸企業(yè)總部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,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“改征增值稅”。
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=(總部本*應征增值稅銷售額+下屬站段本*應征增值稅銷售額)×3%—(總部本*應預繳的增值稅+下屬站段本*應預繳的增值稅)
三、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財稅〔2013〕111號文件第三條相應廢止。已經(jīng)按照3%預繳的增值稅,由中央財政通過2014年年終結(jié)算方式予以調(diào)整。
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
2014年8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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